李衛平[江蘇省鎮江市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李衛平[江蘇省鎮江市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李衛平,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江蘇揚中人。1981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助理研究員,曾任江蘇省鎮江市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一審獲刑13年6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9年1月—1981年1月 就讀於華東石油學校學習;

1980年1月—1983年8月 任華東石油地質局地質研究大隊工會幹事;

1983年8月—1985年8月 入長春地質學院社會科學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1985年8月—1987年5月 任華東石油地質局地質研究大隊團委副書記;

1987年5月—1990年8月 任江蘇省揚中縣委辦公室秘書科秘書、副科級秘書;

1990年8月—1991年4月 任江蘇省揚中縣委辦公室副主任(1990年12月 助理研究員);

1991年4月—1993年7月 任江蘇省揚中縣委研究室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縣委辦公室主任兼研究室主任、保密辦主任;

1993年7月—1994年1月 任江蘇省揚中縣新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4年1月—1996年3月 任江蘇省揚中縣新壩鎮黨委書記;

1996年3月—1997年11月 任江蘇省揚中市委常委、新壩鎮黨委書記;

1997年11月—1998年5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黨組副書記;

1998年5月—2001年1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委副書記(期間:1999年9月-2002年7月 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1年1月—2002年4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市體改辦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2年4月—2004年8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貿易局局長、黨委書記兼市經貿委副主任;

2004年8月—2004年12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4年12月—2006年3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委書記;

2006年3月—2012年5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委常委、漣水縣委書記;

2012年5月—2014年2月 任江蘇省鎮江市副市長、黨組成員;

省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省委候補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2月25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蘇省鎮江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衛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宣布逮捕

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受賄罪,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於對其立案偵查,2014年5月22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次日由江蘇省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當日由江蘇省公安廳執行逮捕採取強制措施。

一審宣判

據查明,在“雙規”調查期間,紀檢部門依法從李衛平及其家屬處扣押違紀款418.66萬元、歐元20030元、美元19600元、港幣50100元、台幣9700元,購物卡計人民幣12.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衛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鑒於被告人李衛平到案後能夠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態度好,且大部分受賄所得已經退繳,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2014年12月25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一、被告人李衛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衛平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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